一、委托担保:
即一方向另一方推荐项目或企业,被推荐方以自已名义为该项目或企业向金融机构或受益方提供担保,推荐方为该项目或企业向被推荐方提供保证反担保。
二、合作机构受理条件
(一)基本情况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明确的担保范围,担保范围不应超越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具有相关从业经验,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
3.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犯罪、严重违规经营记录。
4.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微企业、“三农”。
(二)经营管理
1.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
2.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净资产的15%。
(三)财务状况
1.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
2.对外投资符合国家相关监管规定。
(四)风险管理
1.部门设置完整,部门职责明确,有专职经营管理团队,以及与机构规模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2.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有从担保项目受理、尽职调查、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及追偿的相关流程、操作规则、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符合担保机构准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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