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山东省省级科技担保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8-16 10:05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155号)要求,做好山东省省级科技担保(以下简称“鲁科担”)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鲁科担”是指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以下简称“担保体系成员”)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等科技担保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费补贴,是指对开展“鲁科担”业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补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对开展“鲁科担”业务产生代偿资金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五条 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
二、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提供科技型企业名单,开展“鲁科担”备案业务复核,以及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执行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保障,批复下达资金,牵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八条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担保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备案”要求,组织“鲁科担”备案审查、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九条 担保体系成员负责审批、提供担保服务,按规定申请备案,加强保后管理;做好代偿资金追偿、风险处置和追回资金中财政部分返还工作。
第十条 参与银行负责审批、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配合做好代偿资金追偿、风险处置、追回资金中财政部分返还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配合担保机构开展保后管理及申报风险补偿、保费补贴资金等相关工作。
三、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鲁科担”保费补贴业务支持对象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科技厅认可的其他类型科技型企业。“鲁科担”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业务支持对象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上年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纳入“鲁科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 担保费率不超过0.5%/年;
3. 无知识产权、许可权、个人信用等无形资产之外的反担保措施;
4. 担保贷款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第十三条 “鲁科担”履约担保风险补偿业务支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省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等,重点支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在预算额度内每年给予担保机构不高于担保金额0.5%的保费补贴,发生资金代偿的,给予担保金额最高20%的风险补偿。
四、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管理
第十五条 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当年审核、次年拨付,由省科技厅拨付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收到资金后,将资金转付至担保体系成员。
第十六条 担保体系成员于业务发生次月月底前将申请保费补贴的相关资料报送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审核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清单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于11月底前对报送材料进行集中复核,根据年度保费补贴申请额度确定下年度预算,次年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收到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付至担保体系成员。
第十七条 担保体系成员及时将资金代偿后未追回项目的业务信息和相关资料报送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初审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度风险补偿额度预算,次年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收到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付至担保体系成员。
第十八条 担保体系成员应建立追偿、抵质押资产处置和不良资产转让工作台账,在不良贷款追偿或处置收回之日起60日内,将收回的资金扣除诉讼或交易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原比例、原渠道退还。
第十九条 “鲁科担”融资担保业务,设置年度代偿额度上限,单一担保体系成员“鲁科担”年度代偿率超过3%的部分省财政不予风险补偿。
五、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鲁科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资金、追偿后不如实报告和及时返还的,一经查实,收回有关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服务科技型企业融资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科技型企业代偿容忍度,对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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